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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

发布: 2023-01-18 13:10:07   阅读: 次 【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37号)精神,切实推动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贯彻中央、自治区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区、党政机关为着力点,坚持以人民群众为主体,坚持共建共享,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协同推进、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加快改善人居环境,不断提升城市品质,增强人民群众的参与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全民参与。落实各县(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2.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综合考虑全地区各县(市)发展水平、生活习惯、垃圾成分等方面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路径,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3.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制度管理,加强技术创新,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垃圾分类效率。

4.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

(三)主要目标。

2020年4月底前,地区试点城市塔城市、乌苏市制定出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明确年度目标任务,细化工作内容,确定分类示范片区;2020年12月底前,其它县(市)要制定出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

到2020年,试点城市要启动公共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规章制度。

到2022年,试点城市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全覆盖,至少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实现“三个全覆盖”(垃圾分类管理主体责任全覆盖,垃圾分类类别全覆盖,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全覆盖);其它县(市)要实现20%的公共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

到2025年,塔城市、乌苏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其它县(市)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全覆盖,至少形成2个以上社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

二、科学确定试点区域

(一)试点城市范围。

1.塔城市、乌苏市。

2.鼓励和支持其他县(市)结合实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国家级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各新城、新区应率先实施城市垃圾强制分类。

(二)实施主体范围。上述区域内的以下主体,负责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1.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2.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

塔城市、乌苏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主体范围应包括以上所有公共机构,随着条件成熟应逐步将相关企业纳入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主体范围。其他县(市)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主体范围可参照执行。

三、强制分类要求

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县(市)必须将有害垃圾强制分类;其他垃圾逐步参照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确定强制分类的类别,并由各县(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未纳入强制分类的其他垃圾按现行办法处理。2020年底前,塔城市、乌苏市应至少按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实施分类。其它县(市)可按以下强制分类要求实施分类。(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1.有害垃圾。

(1)主要品种。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2)投放暂存。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品种,应按要求设置临时贮存场所。

(3)收运处置。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确定或约定收运频率。危险废物运输、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鼓励骨干环保企业全过程统筹实施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尚无终端处置设施的城市,应尽快建设完善或落实区域外处置点、处置企业。

2.厨余垃圾。

(1)主要品种。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2)投放暂存。设置专门容器单独投放,必须采用全密闭容器存放。餐厨垃圾可由专人清理,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并做到“日产日清”。按规定建立台账制度(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除外),记录易腐垃圾的种类、数类、去向等。

(3)收运处置。易腐垃圾应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送至专业单位处理,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泄露、遗撒和臭气的控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餐厨垃圾运输、处理的监控。

3.可回收物。

(1)主要品种。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2)投放暂存。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商务局)

(3)收运处置。可回收物产生主体可自行运送,也可联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上门收集,进行资源化处理。

4.其他垃圾。

(1)主要品种。包括:烟头,污染纸张,破旧陶瓷品,瓦片尘土,一次性餐具,纸尿片,卫生巾等。

(2)投放暂存。根据其他垃圾的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

(3)收运处置。其他垃圾可由当地环卫部门或专业化服务企业负责收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主要工作任务

(一)推动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在党政机关率先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严格落实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标准要求,并逐步将垃圾强制分类扩大到其他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各县(市)要落实属地责任,积极指导、支持辖区内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按照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的强制分类要求实施分类。(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引导居民自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制定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引导居民自觉、科学地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应选择不同类型的社区开展居民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示范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实施范围。(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住建局)

1.单独投放有害垃圾。居民社区应通过设立宣传栏、垃圾分类督导员等方式,引导居民单独投放有害垃圾。针对家庭有害垃圾数量少、投放频次低等特点,可在社区设立固定回收点或设置专门容器分类收集、独立储存有害垃圾,由居民自行定时投放,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等负责管理,并委托专业单位定时集中收运。(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生态环境局)

2.分类投放其他生活垃圾。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简便易行的分类方法。有条件的地方可引导居民将“湿垃圾”(滤出水分后的厨余垃圾)与“干垃圾”分类收集、分类投放。可在居民社区设置专门设施对“湿垃圾”就地处理,或由环卫部门、专业企业采用专用车辆运至生活垃圾处理场所,做到“日产日清”。鼓励居民和社区对“干垃圾”深入分类,将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收运和处置。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为低值可回收物的分类回收提供支撑和动力。有条件的县(市)可探索采取定时定点分类收运方式,引导居民将分类后的垃圾直接投入收运车辆,逐步减少固定垃圾桶。(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住建局)

(三)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1.建立产品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限制产品包装材料过度使用,促进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玻璃瓶罐、塑料瓶罐等包装物回收再利用。(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2.倡导绿色生活方式。组织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开展“光盘行动”。在宾馆、餐饮等服务型行业,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限制一次性用品。(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加强生活垃圾分类配套体系建设

1.建立与分类品种相配套的收运体系。完善垃圾分类相关标志,配备数量充足、标志清晰的分类收集容器。改造城区内的垃圾房、转运站、压缩站等,适应和满足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更新老旧垃圾运输车辆,配备满足垃圾分类清运需求、密封性好、标志明显、节能环保的专用收运车辆。鼓励采用“车载桶装”等收运方式,避免垃圾分类投放后重新混合收运。建立符合环保要求、与分类需求相匹配的有害垃圾收运系统。(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发改委)

2.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合理布局布点,提高建设标准,清理取缔违法占道、私搭乱建、不符合环境卫生要求的违规站点。推进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的衔接,建设兼具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交投点和中转站。鼓励在公共机构、社区、企业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分类回收设施。(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住建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

3.完善与垃圾分类相衔接的终端处理设施。加快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建立健全非工业源有害垃圾收运处理系统,确保分类后的有害垃圾得到安全处置。鼓励利用易腐垃圾生产工业油脂、生物柴油、饲料添加剂、土壤调理剂、沼气等,或与秸秆、粪便、污泥等联合处置。严厉打击和防范“地沟油”生产流通。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直接用作肥料。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清洁化处理和高值化利用。鼓励回收利用企业将再生资源送钢铁、有色、造纸、塑料加工等企业实现安全、环保利用。(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工信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

4.探索建立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利用设施,积极探索建立集垃圾焚烧、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填埋、有害垃圾处置于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安全化、清洁化、集约化、高效化配置相关设施,促进基地内各类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现垃圾分类处理、资源利用、废物处置的无缝高效衔接,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缓解生态环境压力,降低“邻避”效应和社会稳定风险。(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住建局、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

(五)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配套的教育体系。切入学校教育,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中小学教学体系;依托课堂教学、校园文化、社会实践三大平台,树立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文明核心价值观融入课堂、融入家庭、融入社区,形成“小手拉大手、大手带小手,家校联合”的良性互动闭环。(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教育局)

(六)探索绿色积分和市场化模式。探索开展“绿色交换”活动,通过办理“绿色交换积分卡”的方式,鼓励市民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委托有经验、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设立居民“绿色账户”、“环保档案”等方式,对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居民给予可兑换积分奖励。探索“社工+志愿者”等模式,推动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服务,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提高城市文明度。(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住建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团委)

五、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推进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问题研究、统筹协调和督促有关工作落实。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根据本实施方案,研究制定各自领域的具体办法和细则。

地委宣传部(地区文明办):负责指导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创建的考核内容。

地区发改委:负责会同地区住建局等有关部门,编制和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发展规划;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和计划管理工作;加快研究生活垃圾分类收费管理办法;负责按规划做好垃圾分类项目核准,指导企业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

地区住建局:负责指导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建立并完善垃圾分类投放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将此工作纳入园林城市创建考核内容,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地区工信局: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以及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加强再生利用生产企业的建设。

地区财政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县(市)财政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的建设运行进行支持,加强对中央预算内投资垃圾分类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地直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开展垃圾分类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公共机构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加强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查处采购、使用“地沟油”行为。

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加强对有毒有害垃圾的监管;组织指导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排放情况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地区商务局:负责指导开展再生资源再利用工作;指导农贸批发市场有机垃圾的分类减量的推进工作;提倡流通环节包装材料循环使用,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指导组织餐饮服务企业开展绿色餐饮工作,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

地区文旅局:负责引导推进旅游景区创建绿色旅游示范基地、生态旅游示范区,推动星级饭店创建绿色饭店,倡导生态旅游,低碳旅游消费,严格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

地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技术,从源头上减少垃圾产生量。

地区水利局:负责指导各地做好河湖、水库垃圾清理和分类收集管理工作。

地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审核、审批,指导县市做好用地计划安排,保障项目建设用地供应。

地区科技局:负责指导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技术研发,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组织编写垃圾分类科普读物。

地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开展学校垃圾分类的推进工作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进校园、进课堂活动。

地区卫健委:负责协调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卫生城市创建考核内容。

地区妇联:负责指导发动妇女积极参与开展生活垃分类工作。

地区团委:负责指导做好青年志愿者活动组织工作。

地区税务局:积极支持垃圾分类处理企业发展,严格执行垃圾处理相关项目税收优惠政策。

六、强化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重大问题,对各县(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考核,研究完善生活垃圾分类规章制度。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自领域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指导,完善相关措施和办法,因地制宜探索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承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主体责任,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晰部门责任,分工负责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各项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发改委、住建局、财政局、文明办、卫健委、生态环境局、文旅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商务局、工信局)

(二)完善政策支持。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发挥中央投资引导带动作用,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相关城市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设施。严格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落实清洁生产、绿色包装、再生资源回收、垃圾分类等工作的必要投入。实施垃圾分类的城市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经费予以保障,确保实施分类后的垃圾得到妥善处理。(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发改委、住建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税务局等)

(三)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积极探索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专业化服务公司。加快城市智慧环卫系统研发和建设,通过“互联网+”等模式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系统线上平台与线下物流实体相结合。逐步将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主体纳入信用体系。推动建设一批以企业为主导的生活垃圾资源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技术研发基地,提升分类回收和处理水平。(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住建局、商务局、工信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妇联、机关事务管理局、团委)

(四)推进市场化运作。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形式,充分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研究建立相关市场推广引导机制,严格执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专业化、规模化的收运处一体化企业,结合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完和延伸垃圾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链,切实通过市场化手段促进生沽垃圾强制分类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财政局、发改委、住建局、商务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税务局)

(五)强化监督考核。各县(市)要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奖惩罚机制,并根据《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进行评价,公布评价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城市要对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及相关企业开展垃圾分类情况进行监督和考评,对不按要求进行分类的相关单位和企业依规予以处罚。(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发改委、住建局、财政局、文明办、卫健委、生态环境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六)广泛动员参与。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公众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加强环保教育和可持续发展教育,着力提高全体学生的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意识,特别是要从幼儿园阶段教育学生养成垃圾分类良好习惯,并由学生带动家庭其他成员参与到垃圾分类行动中。加快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建设,开展垃圾分类收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引导公众分类投放。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报道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和典型经验,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委宣传部、地区住建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教育局、商务局,团委、妇联)

以上责任单位排序不分先后,有关具体任务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各司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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