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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基础建设监督执法清单]

发布: 2021-06-23 00:08:15   阅读: 次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基础建设监督执法清单(试行)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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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条款 检查要点及评分标准 检查方式 扣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和幅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3项,共5分)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组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1分) (1)未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组织)的,扣1分;

(2)职业病危害风险为严重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超过100人的,未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扣1分;

(3)未提供正式文件明确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或用人单位主要负责未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组织)内的,扣0.5分。

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查阅相关文件和会议记录。

  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项;
《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项;
《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

《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2分) (1)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扣0.5分;

(2)未建立12项制度的,扣0.5分;

(3)未建立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扣0.5分;

(4)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12项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内容不规范的,每处扣0.2分;

(5)未按规定公布的,扣0.5分。

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查阅当年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现场查阅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项;
《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三)项;
《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三)项;
《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项。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六)项。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职业卫生档案 (2分) (1)未按“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目录要求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扣1分;

(2)职业卫生档案内容不健全的,每处扣0.2分。

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查阅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

  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四)项;
《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前期预防(3项,共8分)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2分) (1)无申报回执,扣2分;

(2)未变更申报,扣1分;

(3)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信息不全的,扣1分。

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查阅申报表及申报回执、检测结果报告。

  未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申报办法》第二条;
《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申报办法》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一)项。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及时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申报办法》第八条。

《申报办法》第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5分) (1)建设项目未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每缺一项扣2分;

(2)未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评审过程记录的,每缺一项扣1分;

(3)未形成书面报告或验收方案书面报告的,扣2分。

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查阅书面报告及其评审过程记录。

  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款。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未形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书面报告,未提供评审过程记录资料。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未形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书面报告,未提供评审过程记录资料。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未提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进行评审和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形成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书面报告、验收方案,职业病危害风险为严重的建设项目未提供书面报告。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第四十二条。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信息 (1分) 未按要求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公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信息,扣1分。

现场查阅公示信息。

  未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信息。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五)项。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工作场所管理(4项,共15分) 7.生产布局 (3分) 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未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未分开,扣3分。

查看现场。

  生产布局不合理,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未将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住人。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三)项;
《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10分)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物理因素超标的,每岗位扣1分;
粉尘、化学因素超标的,每岗位扣2分。扣完为止。

查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报告。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9.辅助用室 (1分) 未设置与车间卫生特征相适应的辅助用室,扣1分。

现场查看。

  未设置与车间卫生特征相适应的辅助用室。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四)项;
《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

—— —— 10.中文说明书管理(1分) (1)不能提供采购化学品的中文说明书,扣1分;

(2)提供采购化学品的中文说明书不全的,扣0.5分。

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查阅资料。

  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不能提供中文说明书。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2项,共20分) 11.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18分) (1)未按规定每年至少一次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未委托具有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视为当年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每缺1年扣6分;
(2)职业病危害风险为严重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扣8分;
(3)定期检测范围未包含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场所(岗位),发现1处扣2分;
(4)每漏检1种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扣2分。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查阅近三年检测报告(资质证书、定期检测、现状评价)。现场抽查工作场所和岗位、使用的原辅助材料、设备,查看是否进行了检测和评价。

  未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测。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未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2.检测结果向安监部门报告 (2分) 检测结果未按要求向安监部门报告的,扣2分。

安监部门核实。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报告。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八)项。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3项,共10分) 13.防护设施设置合理性和有效性 (7分) (1)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未安装通风除尘、净化装置的,或高噪声设备未采取隔声、减振设施的,每发现1处扣2分;

(2)不能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台账及档案的,扣2分;

(3)防护效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每发现1处扣1分。

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对照职业病防护设施台账及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报告。现场核查。

  没有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项;
《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三)项。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提供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
《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4.防护设施检修与维护 (2分) (1)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无防护设施定期检查记录和维修记录,扣1分;

(2)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每发现1处扣1分。

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查阅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日常运转记录、定期检查记录和维修记录等,现场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

  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
《监督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六)项。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5.放射工作场所防护 (1分) 若不存在放射工作场所,此项按得分计。

(1)未设置放射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或未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发现1处扣0.5分;

(2)未按要求提供辐射检测和个人剂量检测报告的,扣1分。

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查阅职业卫生档案及有关资料,现场检查。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未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未佩戴个人剂量计。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应急救援设施(1项,共3分) 16.应急救援设施设置、检修与维护 (3分) (1)现场核实,报警装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事故通风装置。应设置但未设置的,缺1项扣0.5分; (2)应急救援设施设置不合理、不便于使用、无效的,每1处扣0.5分;

(3)不能提供应急救援设施维护、检修和保养记录的,扣1分;

(4)擅自拆除、停止使用应急救援设施,每发现1处扣0.5分。

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查阅维护、检修和保养记录等有关资料。现场核实。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未设置相应的应急救援设施。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 —— 对应急救援设施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应急救援设施。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六)项。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劳动防护用品(3项,共10分) 17.为劳动者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4分) (1)无采购记录、凭证及入库记录的,扣2分;

(2)无发放登记、领用记录的,扣2分;

(3)未按要求为劳动者配备适宜的劳动防护用品,每1处扣0.5分;

(4)提供不合格产品的,扣3分。

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查阅采购记录、发票(收据)、发放登记、领取记录、入库记录等资料。现场抽查劳动者(含劳务派遣人员)。

  未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8.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分) 劳动者未正确使用的,每发现1人扣1分,扣完为止。

现场抽查劳动者(含劳务派遣人员)。

  未对劳动者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款;
《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七)项。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劳动防护用品的存放、更换 (2分) 未按要求存放或更换的,每1处扣1分,扣完为止。

现场抽查劳动者(含劳务派遣人员)。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能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八、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4项,共8分) 20.合同告知 (2分) 未按要求告知的,每发现1人扣0.5分,扣完为止。

查阅有关资料,现场询问。

  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未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三)项。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1.公告栏 (2分) (1)未公示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扣1分;

(2)未在工作场所公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扣0.5分。

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核实。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
《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六)项、第(八)项。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2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2分) (1)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未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的,每发现1处扣1分;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使用不规范的(尺寸、位置、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方面),每发现1处扣0.5分。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现场核查,重点核查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八)项;
《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七)项。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2分) (1)高毒物品作业场所未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的,每发现1处扣1分;

(2)高毒物品告知卡内容未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的,每1处扣0.5分。

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现场核查。

  高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 —— 九、教育培训(2项,共5分) 24.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 (3分) (1)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扣3分;

(2)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扣1分。

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查阅资料。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5.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定期培训 (2分) (1)未制定培训计划的,扣1分;

(2)不能提供培训过程记录的,每发现1处扣0.5分;

(3)现场抽查并询问劳动者不知晓其岗位职业卫生有关内容的,每发现1人扣0.5分;

(4)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劳动者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的,每发现1人扣1分。

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查阅资料,包括①培训通知,②课件,③试卷、考核成绩、总结,④人员签到册,⑤影像资料等。现场询问劳动者。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
《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七)项。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职业健康检查(4项,共16分) 26.委托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未委托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在省卫健委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扣16分,终止该项目检查。

查阅资料。

  未委托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在省卫健委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健康 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四)项;
《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7.职业健康监护 (10分) (1)未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扣3分;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全的,每发现1处扣1分,扣完3分为止;

(2)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每发现1人扣1分;
职业健康体检率小于等于50%,扣10分;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或检查周期不符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要求的视为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3)劳动者岗前30日内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前90日内已进行在岗职业健康体检的可视为离岗体检)的,每发现1人扣1分。

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检查劳动者名册、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现场核查。

  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未按照规定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四)项;
《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8.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2分) (1)现场抽查,每发现1名劳动者不知晓体检结果的扣0.5分;

(2)不能提供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记录,或书面告知书无劳动者本人签名的,每发现1处扣0.5分。

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查看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记录。现场抽查劳动者。

  未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9.复查、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以及疑似职业病病人、职业病病人 (4分) (1)未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每发现1人扣1分;

(2)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每发现1人扣1分;

(3)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职业病病人未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的,扣2分;

(4)未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扣2分;

(5)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现场核查,查阅档案。

  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

《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职业病病人未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
《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

《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六)项、第(十一)项。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合计:
等级:
    填表说明:
1.此表适用于卫生监督部门对企业职业健康基础建设的监督执法使用,也适用于企业自查、自改使用。

2.基础建设实行100分制量化打分评估,综合得分总计达60分以上的为合格水平。

3.分为四个档次:基础建设不合格企业(60分以下),基础建设合格企业(60-79分),基础建设良好企业(80-89分),基础建设示范企业(90分以上)。

4.不涉及或不适用项目,该项自动得分。

5.本清单职业卫生档案均引用自国家安监总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可在总局网站上自行下载。

6.本表中《职业病防治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监督管理规定》是指《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47号令);
《申报办法》是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48号令);
《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是指《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9号令);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90号令)。

7.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另行处理。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人签字:
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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