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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知识题库_司法基础知识有哪些

发布: 2021-09-18 00:03:23   阅读: 次 【   

司法知识题库 8、在现实生活中公民或法人及其他组织如何利用公证所特有的职能作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下面介绍几种维权方式:
1、借款(货款)到期不还,且不出具相关手续,债务人企图赖帐,你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但是,如果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或者来不及诉讼怎么办?此时公证机构可对你的催款信函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以达到中断诉讼时效,保护你的债权。

2、在经营活动中,当你收到的货物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合协议(合同)约定时,你可以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为日后索赔,提供可靠的证据。

3、当你按加工承揽合同定作某种物品(产品),完成定作任务后,对方不提货、不付款、不履行其它合同约定义务,你可向公证处申办提存公证,以免除你的责任,并向对方索赔。

4、当你借款给他人或者与他人签订还款协议,你可以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一旦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时,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

5.当你的房产、机器、设备和其他物品租赁给他人使用时,为预防承租人不按时归还租赁物品和缴纳租金,你可以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当你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在先付款或先发货争执不下时,你可办理提存公证,一切争执都能解决。

9、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10、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是哪些?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11、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怎么办? 该项公证一般需要提供如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如果有担保的,保 证担保的需提供担保人的身份证、收入证明;
财产担保的需提供产权凭证,如房产证、机动车登记证等,如担保财产有其他共有人的,其共有人也需同时到场。

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对债权人的资金安全更有保障,一是公证人员系法律专业人员,能帮助审查合同,使合同内容更加全面和规范,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矛盾和纠纷的发生;
二是公证时一般建议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这样会更有利于借款资金的安全;
三是民间借款合同是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如借款人到期不归还借款,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借款合同,相当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据有关资料表明,经公证的合同履约率在98%以上,而未经公证的合同履约率则只有70%左右。

12、继承权公证怎么办? 继承权公证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一是被继承人即死者的死亡证明;
二是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主要内容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
三是死者的财产证明,如存折、房产证、股权证等财产凭证。四是全体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因继承权公证涉及继承法、婚姻法、物权法等诸多法律法规,情况比较复杂,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泰兴市公证处进行电话咨询,咨询电话为87651948或87654948,也可以直接来公证处进行咨询,办公地址:泰兴镇羌溪路51号。

基层工作部分 1、哪些人可以作为我市基层法律服务的投诉人?其投诉的对象有哪些? 与我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建立法律服务关系的委托人以及与委托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投诉我市基层法律服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适用本办法。

2、进行投诉查处应遵循哪些原则?  (一)依法公正的原则;

 (二)调解优先的原则;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3、投诉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二)曾担任法官的,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4、投诉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人可以通过市司法行政网、信函、电话、传真和直接来访等方式投诉。

5、投诉人投诉应提供哪些材料? (一)投诉书,应包括:被投诉人姓名和工作单位,投诉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家庭住址;
投诉请求;
投诉的事实和理由;

(二)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

(三)收费凭证;

(四)违纪违规的相关证据材料;

(五)其他与投诉有关的材料,如裁定书、判决书等。

6、投诉受理机构对投诉人的投诉事宜的审查处理规定有哪些? 投诉受理机构对投诉人的投诉事宜应指定专人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如实填写投诉登记表,妥善保管书面证据材料;
对所需提供材料不足的,应一次性告知投诉人需补充的材料及提交的时限;
对未按规定内容提交、逾期提交或拒不提交的,可视为自行撤销投诉。

7、投诉调查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一)受理投诉,填写投诉登记表;

(二)调查核实投诉的事实、证据材料和其他有关事项;

 调取被投诉人的办案卷宗;

(三)通知被投诉人提供书面申辩材料;

(四)依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建议;

(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常务理事会或局长办公会讨论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告知投诉人。

8、对受理的投诉,应在多长时间内处理完毕? 对立案处理的投诉,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特殊需延长的,须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日,并将延期处理的期限和理由告知投诉人。

9、投诉处理适用形式有哪些? (一)赔礼道歉;

(二)部分或全部退还所收取的诉讼代理费;

(三)对被投诉人进行批评或通报批评;

(四)不予返还执业保证金,年度注册时责令予以补缴;

(五)暂缓注册或不予注册。

对投诉人退费,可由被投诉人直接向投诉人支付,也可由被投诉人所在法律服务所先行支付,然后由该所向被投诉人追偿。

决定暂缓注册期间,被投诉人不得承办案件,且被投诉人所在的法律服务所不得为其办理转所手续。

10、投诉人、被投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有哪些救济途径? 投诉人、被投诉人对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核一次,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投诉人、被投诉人对作出的复核决定仍然不服的,可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诉。

  法律援助部分 1、到哪里申请法律援助? 泰兴市司法局设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在各个乡镇、街道司法所、公证处以及泰兴所有的律师事务所设立了法律援助站。

泰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地址:泰兴市中兴大道66号 泰兴市法援中心联系电话:0523-87620148 全国统一法律援助专线电话:12348 2、法律援助是什么?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3、获得法律援助需要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1、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

2、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3、因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

4、法律援助范围是什么? 1、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6、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

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

9、因被刑事立案侦查、提起公诉而请求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的;

10、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他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11、因环境污染遭受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12、因征地、拆迁而使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并在民事诉讼中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13、因房屋居住权受到严重侵害请求赔偿的;

14、因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者赔偿的;

15、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16、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如:请求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其中第13、14、15项仅适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来源保障待遇的人员、领取市总工会发放特困证的职工、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5、法律援助的对象是哪些人? 1、一般对象:是指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因经济困难或者发生突法事故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

2、特殊对象:(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聘请律师或者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为其指定辩护的;
( 4)其他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

6、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是什么? 我市法律援助对象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泰兴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下列人员凭相关证件、证明,在经济审查中会被认定为经济困难:
1、农村“五保“对象;

2、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3、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

4、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5、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

6、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7、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出具的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

3、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8、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流程是怎样? 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流程是:
1、申请(申请人向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

2、初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意见);

3、审批(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审批,决定是否同意给予法律援助);

4、指派(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根据案件性质指派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案件。

9、受援人在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1、了解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2、可以申请有利害冲突的法律援助审批人员回避;

3、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予以更换;

4、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证明和证据材料,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

5、经济状况和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10、外地人可以在泰兴市申请法律援助吗? 可以。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承办案件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就是说泰兴市法院或劳动仲裁委受理的案件,只要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都可以在泰兴市申请法律援助。

11、申请法律援助收费吗? 不收费。法律援助是政府设立的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12、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可以收费吗? 不可以。律师不能向受援人收费。《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13、对法律援助案件在交纳诉讼费上有何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应当根据《司法救助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先行对当事人作出缓交诉讼费用的决定。符合《司法救助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视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决定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对当事人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公民履行义务的案件,应免交诉讼费用。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一)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

(二)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三)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

注: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方可获得法律援助。

二、获得法律援助的对象 获得法律援助的对象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

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下列人员凭相关有效证明应直接认定其为经济困难:
1.农村“五保”对象;

2.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3.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

4.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5.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6.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

三、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民事、行政类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6.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
(例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患纠纷、工伤赔偿纠纷、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 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

9.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10.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他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11.因环境污染遭受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12.因征地、拆迁而使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并在民事诉讼中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13.因房屋居住权受到严重侵害请求赔偿的;

14.因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者赔偿的;

15、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16.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如:请求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其中,第13、14、15项仅适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领取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刑事申请类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三)刑事通知类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援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3.强制医疗案件中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被申请人或被告人。

四、到哪里申请法律援助? 申请诉讼代理法律援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申请非诉讼法律援助,向申请人住所地、事由发生地或者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你可以直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在乡镇(街道)及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组织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寻求帮助,他们会具体指导您如何申请法律援助。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一般设在当地司法所 五、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状况困难的证明或属于低保等特定人员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经济状况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并加盖公章。

法律援助原则上要由当事人亲自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当事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其他纠纷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六、受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1.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2.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二)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情况,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取证线索,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

2.经济状况和案件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

七、申请人“打官司”是否一分钱都不用花? 对受援人而言,法律援助是完全免费的。但受援人“打官司”可能还会涉及其他费用,如诉讼费、鉴定费、公告费等费用,法律援助机构不承担这些费用。事实上,法律援助机构在为受援人无偿服务的同时,仍要向承办援助任务的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支付办案补贴。这笔钱是由政府承担的,但承办律师的办案成本远不止这些。

八、申请法律援助的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要求申请人做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做出补充或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二)申请人应如实陈述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情况,保证其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有权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1.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

2.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3.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4.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5.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九、“12348”司法行政服务平台:
“12348”司法行政服务热线电话拨打方法:
遇有法律问题,可以直接拨打所在服务区域的“12348” 网络电话进行法律咨询或申请司法行政服务。

十、法律援助监督途径 (一)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援人可向法律援助机构或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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