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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体会

街道党工委会议事规则2篇

发布: 2023-01-26 13:30:34   阅读: 次 【   

街道党工委会议事规则2篇1

第一章议事原则

第一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和省委、市委和区委权威,确保政令畅通,做到令行禁止。

第二条切实遵守党章和党内法规,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议事决策。全面贯彻建设法治型党组织要求,严格按规则程序办事,不断提高依法决策水平。

第三条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结合实际推进工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根本利益。

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工委会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内容,均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工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参会人员

第五条街道党工委会议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其他班子成员不得召集或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成员会议。

街道党工委会由党工委班子成员参加,经党工委书记同意后,可召开党工委扩大会,邀请街道人大工委及办事处其他领导班子同时参加。

第三章会议时间

第六条街道党工委会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四章议事范围

第七条街道党工委会议事的范围是:

(一)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的方案意见和具体措施。

(二)研究重点工程、重大支出以及民生改善等重要事项。

(三)研究街道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工作,研究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法治型党组织的方案意见和具体措施,研究制定党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内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管理等事项;按有关规定研究决定对党员和街道管干部的奖惩事项。

(五)研究决定街道人大工委、办事处、纪工委和群团组织等提出的重大事项。

(六)研究街道领导班子及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讨论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开展发展党员预审,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等事项,听取下级党组织重要工作汇报,并就请示事项作出决定。

(六)研究街道党工委自身建设工作,讨论决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党工委班子民主生活会等重要事项。

(七)讨论研究应由街道党工委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议事程序

第八条街道党工委会议事的主要程序是:

(一)确定议题。街道党工委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党工委委员意见基础上,确定党工委会议题。街道领导班子成员需要提请党工委会议讨论的事项,必须事先征得党工委书记同意后,方可上会研究。也可由党政办收集整理后,交党工委书记综合汇总后,决定是否上会研究。

(二)征求意见。提交党工委会集体决策的事项,决策前必须做好政策协调,广泛征求意见。凡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应先行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不上会。重大问题决策,党工委委员要带头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三)会前酝酿。党工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需要提交党工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党工委书记和其他班子成员进行酝酿。酝酿不成熟的议题不得提交党工委会讨论并决策。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由党工委书记与副书记及有关党工委委员共同酝酿后,提交党工委会讨论。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大工程招标、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事项,由党工委书记和办事处主任及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共同酝酿后,提交党工委讨论决定。

(四)会议通知。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每次党工委会的召开时间和议题,一般应提前1-2天通知到参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

(五)会议召开。党工委会须有2/3以上党工委委员到会才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才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

(六)会议讨论。党工委会议事,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在讨论议题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会议主持人应末位发言。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综合考虑。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进行决策,形成会议决定。需要表决的,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

(七)情况通报。党工委会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经批准,应及时传达到规定范围。宜于公布的决议和文件,经批准,可及时公布。

第六章会议纪要

第九条街道党工委会应由党政办负责正式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议题、每位成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属于表决的,须注明表决方式,并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或暂缓表决的意见。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会议纪要由党工委书记签发。关于干部任免和少数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不发纪要。会议相关资料应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七章会议督办

第十条街道党工委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党工委委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党工委书记对实施工作负总责。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及时向党工委书记报告,重要情况向党工委会议报告。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党工委书记同意后,可在党工委会上复议。

第八章会议纪律

第十一条对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工委会的,相关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征得党工委书记同意后,可临时处置。

第十二条街道党工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街道党工委会对重大问题作出的决定,未经批准公开时,参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

第十四条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街道党工委会议事规则2篇2

为进一步推进党工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确保决策公开透明,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xx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党工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上级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结合街道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意见和工作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二)研究确定街道年度总体工作思路、工作要点,发展中长期规划、重要产业和区域发展等规划,以及街道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年度预决算编制及执行等重大事项。

(三)研究确定街道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工作部署。

(四)研究决定科室(中心)、管区的设置和调整,科室(中心)、管区、村“两委”干部的调整、任免、教育和监督,以及评优、评先和全街道性的奖惩事项。

(五)研究决定机关、村庄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和群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入党积极分子的选拔、推荐及党员发展、转正相关事宜。

(六)听取辖区村庄、单位和人民团体重要工作汇报,并就请示的事项作出决定。

(七)研究决定涉及群众利益和有关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突发性事件等重大问题的处置意见、措施。

(八)审议以党工委、办事处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决定规章制度及各类重要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九)研究决定阶段性中心工作的安排布置及人员聘用、工资待遇、医疗、住房等涉及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审定街道、村庄集体资产处置及重要合同的签订,涉及街道、村庄重大资金拨付、大额资金往来、不动产购置及其它重大开支事项,各类建设项目、工程的组织实施。

(十一)研究决定应由街道党工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议事规则

(一)确定议题。班子成员有议题需上会研究,应先报督查室,督查室汇总后报主要领导,经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确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班子成员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二)准备材料。凡列入会议的议题,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中心)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方案,准备好会议材料;会议研究所需的书面材料,由分管领导安排相应科室(中心)在会议召开半天前交督查室。

(三)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电话或书面告知应到会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党工委书记请假,对所讨论事项的具体意见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会议应改期进行。

(四)会议讨论。会议应一事一议、逐项研究,由提出议题的班子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情况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讨论发言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意见相同不重复发言。因故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会议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五)会议表决。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并将表决意见记录在案;对重要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个别酝酿、交换意见,条件成熟时再提请党工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六)会议决策。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到会班子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形成决定。

(七)会议记录。会议应有专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议题、每位成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会议记录须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并签字,要有专人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存档。查阅会议记录,须经党工委书记同意。

三、议事纪律

(一)会议原则上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工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事项,违规作出的决定无效。

(二)党工委会议、党政联席会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紧急事项需要即时研究的可随时召开。

(三)每次会议的议题应当适量安排,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审议,重要议题可安排专题学习讨论研究。内容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会前应当充分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报,否则不得列入议题。

(四)班子成员和列席人员对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对研究中出现的不同意见,必须严格控制在会议范围内,不得在会外传播。会后需保密的会议材料不得带走。

(五)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或领导班子成员达不到规定人数,无法召开党工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研究表决的,经党工委书记同意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工委报告

四、决策执行与督促检查

(一)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班子成员按照时限要求,分工组织实施,及时汇报办理情况,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或者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但在上级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会议决定,也不得在言论和行动上有任何消极的表示。

(二)在执行会议决定中,如果发现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提请党工委会议或党政联系会议复议;也可由书记碰头会作出适当调整或决策,并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三)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督查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纪工委要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如不能按期完成,分管领导要作出书面说明。

五、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造成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的,要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或纪律处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会议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会议决定的;

(二)未经会议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三)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未将需要会议研究的事项及时提交会议研究,导致工作失去时效的;

(四)未向党工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五)执行会议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因私自泄露会议内容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因违反本议事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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