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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党员一对一谈话记录 5篇党员领导干部2021廉政谈话制度

发布: 2021-01-25 20:04:52   阅读: 次 【   

5篇党员领导干部2021廉政谈话制度精编 (篇一)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国家铁路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纪条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委(党组)、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党员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责任的认识,增强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保护和挽救干部。

第三条 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风廉政责任制要求组织实施,逐级负责。

第四条 廉政谈话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谈话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采取既严格要求又与人为善的态度和同志式的平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廉政谈话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

任职廉政谈话,指党委(党组)、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对新任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一般在领导干部任职一周内进行,或集中进行。

提醒谈话,指国家铁路局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不定期与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进行的廉政工作谈话。

诫勉谈话,指党委(党组)、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对存在苗头性问题的领导干部所进行的警示性谈话。

第六条 廉政谈话的对象:
(一)新提拔任职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

(二)国家铁路局所属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 (三)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干部;

(四)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

第七条 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任职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有:谈话对象在原工作岗位上贯彻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等方面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对谈话对象任职后加强领导班子作风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高廉洁自律意识的要求;
在 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易发生的问题以及其他需要提醒的问题;
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二)提醒谈话的主要内容有:党政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不力;
未按要求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反腐倡廉工作的;
对可能出现某些不廉洁行为的问题,采取打招呼、敲警钟等形式防患于未然的;
需要向谈话对象提醒和共同研究的其他问题。

(三)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2.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3.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4.不严格执行《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5.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6.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八条  廉政谈话的程序。

(一)谈话前要作好计划安排,严格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任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由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诫勉谈话须经主要领导批准。

(二)进行谈话时,要注意方式方法。谈话人既要向谈话对象提出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又要认真倾听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意见。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诫勉谈话时,承办单位参加人员应做好谈话记录。

(三)谈话结束后,视情况上报有关部门和领导。谈话对象在诫勉谈话或收到书面函询15个工作日内要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写出说明、认识和书面整改报告送谈话部门。

第九条 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局属事业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廉政谈话工作的领导,既要充分发挥谈话提醒的警示和预防作用,又要慎重使用谈话这种形式。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要把廉政谈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之中,抓好落实。

第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廉政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和落实;
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承办部门要加强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的督办;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驻国家铁路局纪检组、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二)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廉政谈话、约谈制度。

本制度所称“廉政谈话”,是党内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是避免或减少领导干部犯错误的重要途径;
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本院针对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履行职责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谈话方式进行诫勉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

一、谈话目的 (一)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从关心爱护、严格要求干部出发,进一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监督;

(二)检查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有针对性地开展党风廉政教育,促进依法审判执行和廉政从政;

(三)坚持早提醒、早防范、早查纠,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

(四)深入开展谈心活动,沟通思想,研究问题,交换意见,保证党员干部正确使用权力。

二、谈话对象 (一)廉政谈话对象 1.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

2.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

3.在廉政建设方面群众有反映的干部;

4.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

(二)约谈对象 院党组班子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谈话内容 (一)廉政谈话内容 l.部门主要责任人的谈话内容:(1)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上级工作部署的情况。(2)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4)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5)对开展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及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6)提出认真履行主题责任、“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

2.对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的谈话内容 (1)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政策规定;

(2)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履行职责、思想作风和廉洁从政等方面的要求;

(3)提出自觉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严于律已,主动接受监督,在勤政廉政方面作出表率的要求。

3.对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提醒谈话。转达群众反映,了解核实情况,提醒注意。针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可要求其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或根据需要,要求本人回复,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对有信访举报,经调查属轻微违纪、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说话。严肃进行批评教育,提出整改要求,并责成本人就有关问题进行书面回复。谈话以后,还要进行跟踪督查,促其改正。

(二)约谈内容 (1)对上级、本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到位的;

(2)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纪检组监督责任不到位的;

(3)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领导班子成员存在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

(4)领导班子成员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以及领导干部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在作风、效能、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5)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或分管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

(6)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四、谈话组织 (一)廉政谈话组织 1.廉政谈话在党组领导下,由主体责任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配合。

2.与院党组成员谈话由院党组书记负责;
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由院相应的分管领导负责;
与广大干警谈话以部门领导为主。与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谈话由党组书记、纪检组长组织实施。

3.对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的谈活,由纪检组长负责。

4.廉政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也可采取集体座谈的方式进行。新担任职务干部的谈话应在其任用后一个月内完成;
提醒和诫勉谈话应及时进行。谈话可定期不定期开展。

(二)约谈组织 1.约谈一般采用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对于一些普遍性问题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也可采用会议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2.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应提前将约谈的主题、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约谈对象。约谈对象应按照要求接受约谈。对院党组班子成员的约谈,一般由院党组书记负责,也可委托党组副书记实施。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约谈一般由纪检组长或监察室负责人实施。

3.约谈时,应当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约谈对象应如实向约谈人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提出改正措施。

4.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应当就约谈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报院监察室。院监察室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措施不实、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5.约谈情况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并作为干部提拔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约谈不替代其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措施。

五、谈话要求 (一)对谈话人要求 谈话人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精神和政治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以平等的方式谈话。对党风廉政建设 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通过研究讨论、发表意见,求得共识;
对需要提醒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要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提醒及时到位,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对涉及领导班子和谈话对象本人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要把握政策和原则,慎重表态;
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如实反映;
对需要谈话对象落实的事项要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
对反映问题不实的,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澄清。进行约谈时,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二)对谈话对象要求 谈话对象应根据要求做好谈话准备。各部门负责人参加谈话时,要有汇报材料。谈话对象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实事求是的说明情况,提供材料。对需要回复和反馈的问题,要及时以书面回复和反馈。

对欺骗组织、弄虚作假,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组织和党纪政纪处分。

(三)对谈话记录要求 院党组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院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每2个月要进行一次廉政谈话;
对发现违纪违法现象的,要随时进行廉政谈话,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月分别与本部门全体同志进行一次提醒谈话,对审判、执行、财物管理等重点岗位工作人 员,要随时进行谈话提醒。谈话要有记录、有针对性。院党组班子成员每季度要对所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廉政谈话记录进行评查,督促部门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廉政谈话制度。党组书记、纪检组长随时对党组其他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廉政谈话记录进行抽查。

约谈由专人记录并留存归档。党组书记、纪检组长每半年对党组其他成员约谈记录评查一次。

(篇三)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谈话的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市委管理的提拔或交流使用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谈话组织实施。任职廉政谈话在市纪委常委会领导下组织实施,每半年对新任职领导干部集中起来进行一次,也可根据干部调整情况随时组织。任职廉政谈话由市纪委常委班子集体廉政谈话会方式为主,也可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第四条  谈话内容。任职廉政谈话要围绕领导干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保持自身廉洁自律来进行,具体内容可根据不同时期的不同要求来确定。

(一)学习培训。进行权力观教育,促进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进行廉洁自律教育,促进领导干部不断强化廉洁自律意识,认真履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
进行勤政为民教育,促进领导干部爱岗敬业、勤政廉政;

(二)集体考试。进行党纪政纪条规知识测试,促使领导干部学习、理解相关规定,增强遵章守纪自觉性;

(三)   廉政承诺。新任职领导干部签订《廉政承诺书》,填写《廉政档案》,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四)   警示教育。到廉政教育基地接受警示教育;

(五)   领导讲话。纪委书记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进行廉洁从政教育。

第五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四)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新任和交流任用的市管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任前廉政谈话是提醒和教育性谈话,既是市管领导干部任职的必经程序,也是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增强领导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谈话对象:市委决定提拔任用和交流任用的市管领导干部。

   第四条  谈话时间: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任用的干部公示结束后,下发任职通知之前进行。市委领导或市委领导委托市纪委领导对决定任用的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第五条  谈话人:新任和交流任用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市级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正县级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前廉政谈话,由市委领导或市纪委书记或市纪委书记委托市纪委副书记进行;
新任副县级领导干部的任前廉政谈话,由市纪委书记或委托市纪委副书记进行。

   第六条  谈话形式:谈话视情况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中谈话的形式进行。

   第七条  谈话内容:
   (一)谈话人应谈的内容:指出被谈话人存在的缺点和不足;
结合不同领导岗位的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
按照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对其提出具体要求;
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

   (二)谈话对象应谈的内容:谈话对象报告个人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重大事项;
本人执行党的纪律、作风建设以及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对新任职后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打算和个人廉洁自律措施。

   第八条  谈话制度的实施:廉政谈话制度在市委的领导下,由市纪委具体实施。廉政谈话可专题进行,也可与市委组织部的任前谈话同步进行。

   第九条  谈话的程序及要求:
  (一)凡市委决定提拔任用和交流任用的市管领导干部,在任职通知下达后到上任前,必须接受廉政谈话。

  (二)谈话后由谈话对象签订《**市市管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承诺书》(附后),并存入市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三)个别谈话如发现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错误或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委,并提出暂缓任用的意见。

  (四)谈话后没有发现影响谈话对象任职情形的,报告市委下发任职文件。

   第十条  谈话的相关具体工作和流程,由市纪委干部人事室会同市委组织部相关处室承办。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纪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五) 为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推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经研究,决定在局各处室、各单位及各级党组织开展谈心谈话活动,结合市城管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范围 谈心谈话分四个方面进行:局党委书记与局党委成员之间;
局党委成员与分管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之间;
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与所在处室、单位干部职工之间;
党支书记与党员之间。

二、谈话方式 谈心谈话主要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个别谈话采取“一对一、谈个性”的方式进行,集体谈话采取“一对多、谈共性”或“多对多、齐座谈”的方式进行。

三、谈话类型 谈心谈话内容要深入具体,针对谈心谈话对象的特点,做到有所区别、各有侧重,坚持见人见事见思想。领导班子要主动与其他同志谈心,带头查摆问题、落实整改,做党员干部的表率。

1.交心谈话。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谈心谈话,交流学习、思想、工作情况,掌握被谈话人思想动态,听取其意见建议,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和本人现状沟通意见。

2.提醒谈话。干部职工在承担重要工作时,提醒其保持头脑清醒、严于律己。群众反映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及时提醒帮助,防微杜渐。

3.反馈谈话。干部考察、民主评议、年度考核等工作结束后,对测评情况,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等,领导班子通过适当方式向被考察对象进行反馈,帮助其正确对待群众的评价,增强责任意识,改进不足。

4.职务调整谈话。干部职工提拔使用、交流轮岗或免职时,应按规定及时进行谈话,主要是区别不同情况对干部职工进行激励、勉励或帮助谈话。

5.批评诫勉谈话。对不能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工作失误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考核评议比较差的,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廉洁自律或干部任用等方面有群众反映但尚未构成违纪行为的干部,进行批评教育或实行诫勉,责令限期改正。

四、谈话要求 谈心谈话活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本着对党负责、对组织负责、对工作负责,对干部职工成长负责的态度,开展谈心谈话。各处室、各单位、各级党组织既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关心干部职工,肯定成绩,也要坚持因人而异、因势利导,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谈心谈话,沟通思想,激发干部职工内在动力。谈话活动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所有谈话情况均需填写《市城管局谈心谈话活动情况记录表》,并及时报局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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