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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 2022-11-25 19:30:09   阅读: 次 【   

  

中共xx县委办公室  xx县人民政府公办室  

关于印发《xx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  

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xx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xx县委办公室  

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7日  

  

xx县党政机关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2〕2号)、《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委办〔2011〕83号)和《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xx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委办〔2011〕66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xx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xx县各级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应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为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县本级党政机关和所辖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及调整、配备更新、使用管理、旧车处置等工作。  

第二章  公务车辆配备更新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含轿车、越野车,中、小型客车)实行编制管理。公务用车编制分为一般公务用车编制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编制数量根据单位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以下标准核定:  

(一)县委、县政府、县纪委的领导干部公务用车,按正职1名核定l辆编制,副职(含非领导职务)3名核定2辆编制,3名以上按每增加2名增加1辆编制。  

(二)县直党政机关按单位人员编制每10名核定l辆公务用车编制,不足10名的可核定1辆,一个单位最多不超过3辆。  

(三)乡镇(街道)按单位人员编制每10名核定1辆公务用车编制。  

(四)县直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视情核定l-2辆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和应急用车编制,但应从严掌握。  

(五)县委、县政府、县纪委机关按上述标准核定编制外,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一定比例车辆编制,但应从严掌握。  

第七条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并纳入公务用车统一管理。  

第八条  上级部门调拨或其他合法来源的车辆应纳入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的大型客车、货车、专用车(非乘用车辆)不列入车辆编制数,但应从严掌握,并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县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控办”)审批。  

第九条  公务用车编制是单位车辆配备更新的基本依据,经核定的车辆编制数是公务用车配备的上限,不是必须达到的数量,可以少配,不得超配。  

第十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l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l2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二)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  

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用车标准  

配备。  

(三)因工作需要,县处级党政机关可配备排气量3.O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中、小型客车;乡科级党政机关可配备排气量2.5升(含)以下,价格20万元以内的中、小型客车。  

(四)党政机关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轿车和中、小型客车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县控办审批,并报县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五)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但应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县控办审批,并报县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编制数量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并实行严格管理。  

县财政部门会同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据以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更新后,旧车统一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置。  

第三章  公务车辆购置审批  

    第十四条  县党政机关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应根据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选择车型,填报“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申请表”,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依据单位公务用车编制和车辆配备情况进行审核。  

(一)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县直党政机关和所辖乡镇(街道)的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编制核准和购置审批,核发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定编凭证。  

    (二)县控办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购置更新定编凭证及公务用车配备标准,负责全县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的核准审批。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采购,采购部门凭《xx省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审批凭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购。  

第四章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党政机关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需同时审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部  

门)核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号牌审批凭证》和《xx省公  

务用车配备更新审批凭证》,发放公务用车号牌,并存档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党政机关公务车辆(除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外)均应悬挂机关牌号。现已悬挂党政机关车辆牌号的可继续使用,新购置的党政机关车辆牌号将在闽HV000l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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