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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研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若干思考

发布: 2021-01-29 04:19:38   阅读: 次 【   

摘 要: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科研事业单位作为事业单位的一员,实施绩效工资是大势所趋。文章分析了农业科研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背景、有利条件,结合高校及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对农业科研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提出了几点思考。

关键词:农业科研事业单位 绩效工资 共性问题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1-082-02

实施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在规范津贴补贴的同时实施绩效工资,逐步形成合理的绩效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完善的分配激励机制和健全的分配宏观调控机制,对于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业科研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背景分析

2006年6月,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文件要求从2006年7月1日起,在事业单位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当时确定的工资结构是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取消原有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只有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的事业单位人员才可以享受。国家设计这一制度的初衷,除了规范事业单位的津贴补贴发放外,还有另一个目的在于改变事业单位工作作风,通过绩效考核激励事业单位人员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在决定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时,考虑到事业单位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国务院决定对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采取“三步走”的策略,第一步于2009年1月先行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改革;第二步是同年10月将绩效工资扩展至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完成前两步的基础上,从2010年1月起再将绩效工资推行至其他的事业单位。目前,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已基本实行了绩效工资,其他事业单位则进展缓慢。农业科研事业单位属于第三批其他事业单位。

二、农业科研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有利条件

(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为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奠定了政策基础

2000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提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和基本要求,是围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以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逐步建立适应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用人机制和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机制,建设高素质的科学技术干部队伍。

根据《纲要》的部署,事业单位实行了一系列人事制度改革。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2005年11月人事部下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2006年7月人事部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行办法》;2011年3月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以上文件开展的全员聘用制改革、岗位设置管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工作,为事业单位理清工作思路、改善用人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改革奠定了制度基础。2014年5月,国务院发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再次强调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新聘用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制度等,《条例》要求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强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这与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一致,为事业单位进一步深化绩效工资改革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农业部系统开展的绩效管理试点工作为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提供了工作基础

自2010年起,农业部率先在中央国家机关中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经过四年多的探索,已初步构建起领导体制健全有力、管理主体协同推进、指标体系科学合理、运行机制顺利高效的三级绩效管理体系。根据2013年度绩效结果来看,19项核心指标和2143项细化指标全部圆满完成。

农业部系统的绩效管理试点工作主要是为了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工作效率而开展的,并没有与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挂钩。但是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提供了很好的工作借鉴。农业部也鼓励事业单位结合自身职责职能和行业发展规律,大胆尝试、积极探索,对内设机构开展绩效管理,力求在管理手段、组织流程、激励机制等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农业部鼓励支持事业单位将绩效评估结果与绩效工资、绩效奖金挂钩,充分调动并保护干部职工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高校及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一)绩效工资总量不足,达不到提高职工积极性的目的

无论是高校还是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后,普遍认为绩效工资总量提高幅度不大。在有限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职工间差距太小,达不到调动职工积极性的目的,差距过大,则会造成职工之间的过度竞争,引发新的分配矛盾。大部分单位职工间的绩效工资差距不大,给职工的感觉是,实行绩效工资以后,只是把原来工资中的津贴补贴转化成了绩效工资,且绩效工资的实施过程较原来的工资分配要复杂得多,绩效考核需要付出许多额外的劳动,许多职工不仅不支持,甚至还有抵触情绪,不能很好地提高职工积极性,真正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竞争作用。

(二)重职务、轻业绩,没有很好地体现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

张富华等在对北京市社区卫生机构实施绩效工资的调查中发现,被调查人员认为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后不利的方面,主要为未能体现多劳多得的公平性和不同岗位分配权重不合理两个大方面。许多事业单位在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时要么按处室“一刀切”,同处室人员重新出现“大锅饭”现象;要么根据原来的职务、职称对应新的绩效工资标准,绩效工资变成了简单地加工资;更有甚者,部分高校行政部门利用自己制定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便利,将政策明显偏向于行政管理人员,比较极端的例子是某高校三级教授的收入还不及行政部门的科长高,不但影响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还在社会上产生了负面影响。

(三)缺乏合理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激励导向偏离初衷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初衷,是通过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不断提高事业单位为公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纵观已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高校和医疗卫生机构,要么沿用过去的考核办法,要么简单地以论文、课题、获奖作为考核指标,导致许多专业技术人员为了做课题发文章,甚至把自己的本职工作放在一边,本末倒置,不但没有起到奖优罚劣、优质优酬的作用,还使事业单位的服务质量受到影响,社会满意度降低。

四、农业科研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几点思考

(一)给足绩效工资总量,给绩效激励留下空间

实施绩效工资改革很重要的一点是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进行上限核定、总量控制,事业单位在核定的总量限额内进行管理。若绩效总量不足,比事业单位原来的工资水平高不了多少,甚至下降,绩效激励就没有空间,就不能调动职工积极性,发挥绩效工资正常的激励作用。下一步包括农业科研事业单位在内的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改革时,建议国家财政或地方财政要参考各单位原有水平,结合外部市场薪酬水平、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物价增长幅度来核定绩效总量。总体上绩效总量以略高于前两批事业单位为好。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改革的时间,建议放在分类改革完成之后,这样可以按照核定的事业单位类型实行分类管理。

(二)建立分类绩效考核体系,体现公平公正原则

不同的事业单位具有不同的社会功能和职能定位,相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在工作重点和岗位设置方面也不尽相同。对于农业科研事业单位而言,其科研类型、研究内容、服务对象也千差万别,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分类考核指标体系。比如,从事基础研究的农业科研事业单位,要重视发表论文篇数、论文质量、主持课题数量和获得成果数量等指标;对于从事应用研究的农业科研事业单位,要以是否解决行业重大问题和农业实际应用技术等为指标;而对于农业科研信息服务机构,要以购买的资源覆盖面、提供的文献信息专题服务量以及读者满意度等为指标。所有的考核指标要尽量量化并具有可操作性。农业部下属的科研事业单位,可以参考农业部绩效管理试点中设置的三级绩效管理体系,结合各单位科研实际来设置自身的绩效考核指标。

(三)增强绩效工资制度的透明度,减少单位内部矛盾

之所以会出现如前文所述的绩效方案明显偏向于行政管理人员、考核指标不符合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等现象,归根结底在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时没有听取各方面意见,群众参与度比较低。农业科研事业单位要充分吸取以上教训,不断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的做法,切实增强绩效工资的透明度。在制定绩效工资方案时,要充分考虑科研、管理、工勤各类职工的实际情况,注意三类职工绩效工资的对应关系,做到相对公平;在制定分类绩效考核指标时,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根据不同的岗位特点设定不同的考核指标,体现公平公正;在绩效考核进行之后,要加强对考核结果的反馈运用,使职工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全面的了解,减少内部矛盾,同时也帮助他们不断改进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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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 北京 100081;作者简介:陆美芳,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人事处处长,副研究员;闫晓丽,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财务资产处经济师;王一方,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人事处助理研究员;季雪婧,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人事处研实员)(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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