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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法学调查报告

发布: 2022-10-13 17:00:14   阅读: 次 【   

内容摘要
  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力保障,农民法律意识的培育是农村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一环。文章从农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对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性出发,对目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和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民;法律意识;培育途径  

目         录  

一、引言 2  

二、调查方式和结果 2  

三、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3  

(一)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3  

(二)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分析 3  

四、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对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意义 4  

(一)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是促进新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4  

(二)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农村的需要  5  

(三)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是培育新型农民。实现管理民主目标的迫切需要   5  

五、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5  

(一)发展农村教育事业,提高农民文化素质   5  

(二)加强农村立法工作。健全适应新农村发展要求的农业法律体系   5  

(三)加强农村执法工作,提高法律运行成效,树立法律的权威性   6  

(四)创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理念和方式方法。增强农村普法工作的实效性   6
参考文献  7       

   
关于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的 法 学 调 查 报 告
一、引言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直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这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新农村建设离不开法制的有力保障,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则是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基础性环节。
二、调查方式、结果:
    经过问卷调查,对的农民的法律认识有了较为清楚的理解,调查情况如下:

⑴、你认为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是( )?   

  A、 很重要,是维护权益的有效手段 8%   

  B、 比较重要,有时试图用法律解决问题 26%   

  C、 一般重要,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运用法律 42%   

  D、 不重要 26%   

⑵、问题8:当你和你家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你首先想到的是()  

A、拿起法律的武器 11%  

B、诉诸武力 12%  

C、通过关系解决 44%  

D、感觉很委屈但也无可奈何 25%  

E、根本没有在意过 8%  

从以上的数据能够看出,大多数的农民并不拥有优良的法律认识,当其正当权益遭到进犯时,都没有经过法律道路处理成绩,而是具有“通过关系解决问题”“算了”、“算本人倒霉”等等之类的想法。  

⑶、你是否希望了解国家的法律并学习法律的 ( )?
  A、想学,但不知道去那了解32%
  B、没想过要学,但有普法教育会去听听 40%
  C、不识字,学不了28%
⑷、问题5:你生活中的法律知识是从什么地方来的(多选题)?( )
  A、电视报纸等媒介上27%   

B、自己购买法律书籍 5%  

C、乡政府组织的普法宣传54%  

D、其他14%
  从以上的数据能够看出,农民的学习法律的意识正在逐步增强,限于自身素质的原因,农民自我寻求学习法律知识的飞愿望不强,而普法工作现阶段对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有重要作用。  

⑸、你晓得《劳动法》里规则的试用期最长时限是( )?
  A、三个月 22% B、六个月 48% C、一年 30%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则,试用期最临时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在调查中发觉,有52%的农民不晓得这一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条文,可见农民对与本人相关的法律知识都了解并不多。
  三、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虽然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但目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却不尽人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民法律知识水平的匮乏。虽然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于历史传统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加上普法宣传流于形式,农民对法律知识的认知仍停留在浅层次的感性认识上,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含义,更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心理结构。这种对法律的陌生感决定了农民在遇到问题时一般是拒法律于门外的,更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去解决问题。二是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盛行。虽然党的十五大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但在我国农村地区仍然有许多人或多或少存在着有法无法一个样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部分农民仍然认为,只要自己没有杀人放火、抢劫强奸就不会触犯法律,没有必要学法,更谈不上用法。因此,除一些重大犯罪行为外,农民的社会行为基本上是脱离法律认知而进行的。三是权利意识淡薄。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法制在农村的着眼点都是如何加强管理,着重于法的政治统治功能,法律工具主义色彩比较浓重,而忽视了法律维护农民权益这一功能。农民往往只把法律当成是制裁违法犯罪的工具,而忽视了法律保障权利的功能。权利意识淡薄,主体意识模糊,缺乏维护民主权利,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识和实践活动。不少农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或不知道已受到侵害,或虽已知道,却信守“民不与官斗”、“一年官司十年仇”、“吃亏是福”等传统观念,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敢抗争,一味忍让。四是法律在农村缺乏应有的权威。法治社会要求法律至上,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然而,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法律却没有处于至上的位置;相反,几千年来的封建人治传统已使权力至上的观念在我国农村社会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农村地区呈现出明显的泛权力状态。在权大还是法大的价值取向上,广大农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法律几乎是没有权威的。在农民的心中,政府管理了一切,在日常生活中找政府往往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远远大于寻找法律救济的比重。
  (二)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分析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日益深入,法律在人们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经过四个五年普法宣传教育,人们的法律意识也逐步提高。但如上所述,目前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总体来讲还十分淡薄,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文化素质低下,影响其法律素质的提高。由于传统和现实原因相互交织,我国农村人口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7年,而城市为12.2年。另据有关报载,目前,我国文盲绝对数高达8507万左右,而其中90%的文盲分布在农村。农民文化水平的普遍低下,必然直接影响到其学法、知法、用法的积极性和实际效果,进而影响其法律意识的提高,阻碍农村法制建设的进程。二是传统思想的影响。众所周知,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儒家政治文化观念根深蒂固。虽然自新文化运动和“五四”运动以后,西方的民主科学思想逐渐传人并影响国民的观念和生活,但直到现在,在我国农村地区受封建思想的影响仍然十分深重。一方面,由于人们仍主要生活在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社会关系中,传统的“无讼”、“和为贵”思想及家族意识等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态度。遇到矛盾纠纷时,或忍气吞声,或依靠有威望的长者或村干部依乡规民约来解决。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诉诸于法的,法律在百姓心中占据着很不起眼的位置。另一方面,受“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不少农村基层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头脑中“人治”思想作祟,认为法是管老百姓的,而自己却不受法律的约束,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这种现象进一步加剧了农民对法律价值的非认同感。三是农业立法的相对滞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我国农村建设提供了法律支持。但总的来讲,农业立法还相对滞后,立法质量不高,层次较低,很多规范原则性太强,配套法律法规跟不上,缺乏可操作性。农业立法中重行政管理轻权利保护的倾向仍很严重,立法无法充分反映农民的利益。而法律要被人们自觉遵行,必须使主体深切感受到法律是以表达自身需求为前提的。这样的农业立法现状必然会妨碍农民对法的作用的正确认识,难以产生对法的信赖心理,这也是我国农村社会法律价值感无法得到认同的重要原因。四是法律在农村的实施情况较差。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农村良好的执法、守法、崇法环境密切相关。由于封建法制传统中“行政兼司法”体制的影响,农民在碰到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找政府,而不是找法院,这不仅使司法独立的实现困难重重,也使司法的终极权威性大打折扣。农民不相信法院,无意诉诸法律,却对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充满憧憬。而农村的行政执法情况又如何呢?部分基层执法人员素质低下,农村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农村中以权代法、以势乱法、执法违法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乡村执法者的这些形象和执法行为必然削弱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使人们不再相信、尊重和遵守法律。五是农村普法工作较为薄弱。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与政府的法制宣传教育有着直接关系。虽然已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计划,但总的来讲,我国普法宣传工作收效甚微。特别是农村,政府的普法投入不足,未能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普法宣传,只是简单地发放普法法律法规选编,普法流于形式,方式方法较为单一。法制宣传中较注重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的灌输,忽视人们对法律权利的认识,注重实体法,而不重视体现法律正义的程序法等等,这势必使农民对法律产生厌倦的心理,影响其法律意识的提高。   

四、农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对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是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是“十一五”规划中对新农村建设提出的基本目标之一。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离不开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现代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经济活动需要用法律来全面规范。随着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推进,农村经济关系更趋复杂化、市场化和多元化。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使之认识到其作为市场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遵守的规则,这样才能依法维护农村交易安全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市场的公正,促进农村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实现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此外,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农村经济正逐渐融入世界市场,以前只知道种好一亩三分地的农民也不得不面对市场经济的滚滚洪流,把眼光投向身外的市场,去生产适销对路的农产品。WTO要求各成员国采取的与贸易有关的政策、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就要求作为市场主体的广大农民必须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了解有关农业生产经营、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的水平及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二)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农村的需要
  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样离不开农村社会的稳定。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出现了利益主体多元化,各种矛盾日益复杂。与此同时,农村的社会稳定和治安情况也纷繁复杂。一方面,传统的家庭纠纷和邻里纠纷继续充斥在农村的日常生活中;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布局不断向城市周边扩展,涉及农村和农民利益的纠纷日益增多。征地拆迁、占地补偿、企业环境污染、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涉农不稳定因素呈上升趋势。但是,由于农民法律意识的淡薄,法律的权威在农村未能确立,人们依然习惯于依赖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如乡规民约、家法族规、宗族力量来解决这些纠纷。这些机制有的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有的反而引起农村社会矛盾的激化,或引发成刑事案件,或引起大规模械斗和群众闹事、上访事件,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是减少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农村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也是新农村建设的有力保障。
  (三)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是培育新型农民。实现管理民主目标的迫切需要
  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需要造就千千万万高素质的新型农民,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工程。新农村建设绝不仅在于农村房屋面貌的外在之新,更重要的在于农民的精神、观念的内在之新。新型农民,不仅要具有较强的技能本领,懂技术、会经营,而且要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只有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制观念增强了,才能在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才能提高村级自治组织依法决策和依法管理的能力。才能引导广大农民自觉参与村级事务的管理,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从而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实现真正的管理民主。
   五、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一)发展农村教育事业,提高农民文化素质
  如前所述,文化素质低下是影响农民法律意识提高的重要因素,而文化素质与受教育程度是成正比的。因此,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是增强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发展农村教育首先应该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当前,农村教育资金不足,大部分的教育资金投入在城市,而农村则是少之又少。据有关部门统计,拥有总人口数70%的农村,却只有10%的学校;农村适龄儿童的入学率只有80%,而城镇达99%;农业劳动者中的文盲占全国文盲总数的94%,而且每年以200万人的速度增加。针对这种情况,加大农村教育投入势在必行。近年来,农村义务教育问题已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政策。只有政府高度重视,教育投入增加了,农村的义务教育才能有较大发展。农民的文化素质才能得到提高,法律意识的提高才有了基础。
  (二)加强农村立法工作。健全适应新农村发展要求的农业法律体系
  立法是法律运行的前提和起点,依法治农首先要有良法可依,提高农民法律意识,也必须先有良法可信。针对目前我国农业立法方面的不足,加强农业立法工作,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必要举措。加强农业立法,首先,应对已有的农业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对不适用的法律法规加以废止或修订,对一些过于原则性的法律法规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针对一些立法过程中的盲区,及时制定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使农村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能够有法可依。其次,农业立法应改变过去重管理轻权利保护的倾向,切实反映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只有想农民之所想、急农民之所急的法律,才能使农民对法律的关注从被动接受到主动需求。正如博登海默所言:“当民众从现行法律中找到公平、安全和归属感时,就会对法律充满信任、尊重,觉得自己有法律人格,他就会自觉守法、忠心拥护法乃至以身捍卫法。而当民众从法律那得到的只有压抑、恐惧、冤屈、暴力、显然的不公平,他又怎会信任、自觉服从并且忠心拥护与他的利益相悖的法律条文或命令呢?”最后,农业立法应体现乡情。在农业立法过程中可以学习和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但更要体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在进行农业立法的时候,既要考虑到我国农村地区经济相对落后的现实,又要尊重那些已经存在并长期影响老百姓生活的习俗、习惯等“民间法”,考虑到农村的乡情乡俗;否则,一味强行将现代法律制度引入乡土社会,可能适得其反,引起农民的反感。正所谓:“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因此,在进行农业立法时,应深入农村,进行调查。
   (三)加强农村执法工作,提高法律运行成效,树立法律的权威性
  “徒法不足以自行。”“良法”制定出来后能否发挥其作用,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并得到老百姓的信任,关键在于法律能否在现实生活中得到贯彻执行。法的执行决定着人们能否通过此过程得到法的公平正义的价值体验,而价值体验的状况又直接影响到人们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形成。因此,加强农村执法工作,提高法律运行的成效,就可以为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针对目前法律在我国农村的实施现状,要提高法律的实施效果,首先要深化农村的司法改革。由于传统的“厌讼”思想和现实因素的影响,乡土社会的司法状况令人堪忧。鉴于这种情况,必须进一步完善涉农案件的审判和监督机制,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本着方便农民诉讼的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简化立案程序,减免诉讼费用,加强法律服务,缩短办案期限,加大执行力度,强化审判监督,公正妥善地解决各种涉农案件和纠纷,使农民从司法活动中得到实惠,从而从内心认同法律,树立起对法律地信仰。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的行政执法工作。法治的真正含义是各级政府官员依法行政,依法治农首先要依法治官。因此要加强农村的行政执法工作,首要的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村行政执法队伍,塑造良好的执法形象。为此要加强农村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政治素质和法律素质的培训和考核。最后,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机制,加强农村执法监督机制,保证农村执法工作顺利实施,促进执法公正和执法为民,使农民在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氛围中认识到法律的价值,体会到知法、守法的好处,逐步树立起对法的好感和信任。
   (四)创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理念和方式方法。增强农村普法工作的实效性
  普法是法治的基础,普法教育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础性工程。经过多年的普法宣传,农村法制建设和农民的法律意识有了一定的进步,但由于普法工作实效性较差,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相比,还存在差距和不足。因此,要创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理念和方式方法,增强普法的实效性。加强和改进农村普法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普法内容要创新。普法内容要突出重点,加大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法制宣传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上,更重要的是要让老百姓理解各种涉农法律法规的本意和精神实质,特别是要让老百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后的救济办法。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二是普法对象要有突出。首先要突出对基层农村干部的法制教育。农村干部直接同农民打交道,他们能否严格依法办事,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影响到农民对法律功能和价值的评判。因此要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制教育,使其树立起依法办事、依法治农的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农村各项事务。可集中对农村基层干部进行法制培训,严格考核,并以此作为选拔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其次要抓好农村在校学生的普法教育。孩子是农村的未来,是新农村建设未来的依靠力量,法制教育要从小抓起,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要充分发挥学校的主阵地作用,将普法教育纳入学校思想品德和政治课教学。三是普法的方式方法要创新。现行的法制宣传仍然是一种政府主动策划实施,农民被动接受的模式,方法单一,流于形式,鲜活度不够,不易为广大农民群众理解和接受,效果不明显。因此要改进和创新农村普法的方式方法,增强农村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方面要结合农民群众文化素质较低、认知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在法制教育中改变单一的说教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如采取以案说法、在农贸集市设立法律咨询点以及法制文艺演出等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农民群众在寓教于乐中增强法制观念,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法律意识。这样才不至于使“送法下乡”变成简单的“送书下乡”。另一方面,要多渠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宣传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覆盖面广、渗透力强、传播速度快的优势,进行农村普法工作。只有增强农村普法工作的针对性,不断拓展普法工作的渠道和方式,才能增强农村普法工作的实效,真正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转贴于【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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