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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法 [国家开放大学简要分析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区别?]

发布: 2021-10-01 20:04:08   阅读: 次 【   

简要分析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区别? 一、 确立的时间、地区不同 我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区是在1947年成立的内蒙古自治区,然后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正式确定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截至1998年,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先后共建立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洲、120个自治县。全国有44个少数民族建立了自治地方,在少数民族杂散居住地区还建立了1200多个民族乡;
而特别行政区的建设较晚,1990年4月和1993年3月制定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定了特别行政区制度。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我国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建立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将来台湾与大陆和平统一后也将建立特别行政区。

二、确定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北京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上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正式确定的。而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在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中规定的: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所以它们设立的法律依据是不相同的。

三、 设立目的不同 设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为了解决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民族问题,处理好事民族之间的关系,充分尊重各少数民族自身的特点,实现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而设立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运用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持港、澳、台地区的繁荣与稳定。所以两者设立的目的就完全不同。

四、 社会制度不同。

社会制度不同是民族自治区和特别行政区与的根本区别。民族自治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
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这是值得深究的一个问题。

五、自治层次不同。

我国的政权体系中,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都是最高的一级地方政权。省、自治区下设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相应的自治机关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三层。它们在各自的权限和范围内,履行职责;
而特别行政区只有一级政府、一级政权、特别行政区政府不再下设任何政权单位,本身就是直接联系市民的政权组织。香港特别行政区所保留的区域组织(如市政局),澳门特别行政区所保留的市政机构(如市政厅)都是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它们具有管理香港或澳门地方政治事务的权力。

六、自治程度不同。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是其区别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主要标志。高度自治权主要包括:行政管理权 、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而民族自治机关享有“一定的自治权”,主要表现在:(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按法定程序经上级机关批准后生效;
对不适应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国家法律、政策,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2)经国务院批准享有一定的对外贸易自主权。(3)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4)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5)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七、 行使权力的大小不同 省、直辖市行使一定的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依法享有自治权,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这些权利层层递进,逐步放开,都是由当地具体而特殊的现实情况决定的。

八、中央对它们的干预程度不同及立法、行政、司法权不同 民族自治区和特别行政区在党中央的领导下都有一定的自主权。民族自治区拥有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财政经济自主权、少数民族干部优先任选权、民族立法权等。

而特别行政区实行特殊的社会制度,即不采用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治制度,也不搞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按劳分配和计划经济的经济制度。它也不同于经济特区。其高度自治权,无论在权力的内容和行使权力的范围上,都超过省、直辖市、自治区,构成了特别行政区的主要特色。在立法权方面,特别行政区可以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法律,既不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也不受刑法、民法范围的限制。在行政权方面,享有其他行政区所没有的财政、经济贸易、货币金融、海运、航空、文化教育和治安等方面的管理权。在司法权方面,享有司法终审权,无须上诉到国家最高法院解决。在涉外事务方面,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有关的外交事务,同时又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法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统称外事权,如可以作为国家代表团成员参加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的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谈判,参加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适当领域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论述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 并不是说已经超越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 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

请结合实际, 谈一谈如何认识邓小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及其本质的理论? 参考答案:
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有关理论与实践的认识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中国改革开放后首先明确地提出来的。这一理论成果也是经历了艰难曲折的探索过程和付出巨大代价后才取得的。毛泽东曾根据中国的国情提出,中国人民取得政权后先建立新民主主义社会制度而不直接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只有当新民主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再转向社会主义。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创新与发展。但取得政权后,刚经过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53年就提出转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总路线。要消灭一切私有制,建立“一大二公”的单一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制度。1958年,又刮“共产风”,要通过建立人民公社奔向共产主义。事实上是把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提出的资本主义高度发达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目标模式,作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的起点模式。盲目追求“一大二公”的单一公有制,违背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规律,人为拔高生产关系,事与愿违,反而损害了我国生产力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顺利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认真总结新中国历史经验教训和改革开放新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重新定位了我国社会主义所处的发展阶段。1981年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明确提出:“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还是处于初级的阶段”。党的十三大系统地阐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作为事关全局的基本国情加以把握,明确指出这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首要问题,并把它作为我党制定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论基础。之后至今,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始终强调,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立足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正是由于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的准确把握,我国成功地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我国目前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 我国目前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从社会性质上看,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与科学社会主义一脉相承。马恩列告诉我们,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更好更快地发展生产力;
二是要通过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列宁曾说,社会主义要“使所有劳动者过最美好、最幸福的生活”。邓小平讲,社会主义本质是 “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为此,要坚持以大力发展生产力为根本任务。但发展生产力只是为共同富裕奠定物质基础,还需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制度保证。在私有制下,生产力无论发展到多高程度,都会存在贫富两极分化,不可能实现共同富裕。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这一基本原理,无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级阶段还是高级阶段都需要坚持。

从发展进程来看,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处于初级阶段,必须从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改革与发展的一切战略举措都不能超越这个发展阶段。在我国生产力还相对落后的初级阶段,根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状况的规律,不搞单一的公有制,要探寻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继续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在收入分配领域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公有制企业实行按劳分配,私营、外资企业实行按要素所有权分配,始终坚持效率与公平并重,调动各阶层人民的生产积极性。同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一起来。通过深化改革、科技创新和培育高素质人才等多种途径,推动生产力更好更快地发展,以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弄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系 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把快速发展生产力和发展与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自觉地始终一贯地统一起来。这是总结新中国近70年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得出来的科学结论。概括地讲,我国的社会主义实践发生过两种偏误:一种是片面强调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而忽视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另一种是片面重视生产力的发展,而忽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与完善。还有人宣传唯生产力论,我们要吸取历史经验教训。现阶段,既要着力于快速发展生产力,又要自觉地着力于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一方面,切实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新理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质量与效率的提高,培育经济增长新动力,在更高层次上更好更快地发展生产力;
另一方面,坚持做优做强做大国有经济,推进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大力实施精准扶贫战略,着力改善民生,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更多地惠及广大人民,朝着共同富裕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目标前进。

要弄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特定历史阶段,二者虽有交叉,但不能等同。随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将经历初级阶段、中级阶段,最后达到高级阶段,即成熟发达的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将贯穿于我国社会主义各个发展阶段,而不仅停留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制度将在我国整个社会主义发展历程中不断接受实践的检验,从而得到丰富发展和完善,并且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因此,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等同于我国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是不恰当的。虽然,就目前而言,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依据,但是,在社会主义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我国仍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发展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我国社会主义高级阶段,公有制经济将发展得更好更快,国有经济的活力和影响力将显著增强,劳动者在国家、社会和经济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和各项权利将更加充分地体现出来,最终将全面实现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并且,伴随着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人们科学文化素质和精神境界大幅提高,高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将为向共产主义过渡提供日益成熟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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